2006年9月1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贪污犯刑满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
  李先生问:
  我原在国家机关工作,因贪污罪入狱,去年刑满释放。现在我要成立一家公司,在公司注册时,有关部门告知我,我不能担任公司董事,请问:这个说法对吗?
  本报作答:按照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因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,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。因此,你在刑满释放五年内不可以担任公司董事。

  个人与企业债务不可以相互抵消
  董先生问:
  我和朋友合伙开办了一个企业。小李欠我们企业5万元货款,我们向他催要时,他说我朋友欠了他3万元,所以,他只需还我们企业2万元,那3万元就跟我朋友欠他的钱抵消。请问,这两笔款可以抵消吗?
  本报作答:两笔款性质不同,不可以抵消。
  你朋友欠小李的钱不等于企业欠小李的钱,企业是法人,而小李是个人。小李还企业货款和向你朋友索要欠款,表明小李与你朋友和企业不同主体之间,分别存在债权债务关系,应依法分别处理,而不能混为一谈。